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财政金融局)、文化和旅游局(社会事业局)、版权局: 为鼓励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黄打非”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打击制售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犯罪分子,净化出版物市场和网络文化空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出台《“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附件1),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现就做好我省“扫黄打非”举报奖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各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按照属地管辖和谁受理谁发放原则,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三、各级财政部门将“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举报发放金额根据举报查证事实、难易程度和当地财力情况,在全国举报奖励金规定幅度范围内统一衡量把握。 五、“福建网眼”的举报符合《“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的,应给予相应举报奖励。 六、举报奖励金发放应当包括以下程序: (一)举报奖励承办人员对举报材料、举报人身份等进行核实,如果符合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形成报告,上报有关负责人; (二)及时召开举报奖励审查会议,分析研究奖励的依据和奖励的金额,达成奖励金发放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三)收集整理调查资料、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材料,呈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附件2); (四)书面通知举报人(附件3),调取举报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证件资料; (五)承办人员依据领导审批的意见,填写举报奖励发放单(附件4),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六)按照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整理所有与举报奖励相关的档案资料,统一编号,分类存放。 七、奖励资金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八、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具体操作办法,安排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有关操作办法报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本实施意见由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000年3月20日由福建省“扫黄”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公安厅、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联合发布的《福建省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2.福建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审批表 3.福建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通知书 4.福建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发放单
福建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福建省版权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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