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2020-06-08 16:38:00 来源:洛江区人民政府 作者: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局领导班子、机关各部门、稽查大队,各专卖所、客服部:

    现将《泉州市洛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6月2日

 

泉州市洛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良好烟草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洛江区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洛江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遵循本规定,并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先后有序及信赖保护的原则进行;

(三)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洛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四)本规定中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有经营的合法手续,实行一址一证;

(五)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内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包括距离控制与总量控制两种。万安街道,双阳街道采取距离控制模式,其他乡镇区域采取总量控制模式,相关区域规划布局划分详见“泉州市洛江区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附表1);

(六)洛江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计算时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若一年后申请零售点区域仍无空缺指标,则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原登记备案次序自动作废;

(七)各区域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户数、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规划数量及登记备案情况由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通过洛江区政府网站、泉州市烟草外网适时向社会公示(固定公示地址为: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公示栏)。

二、布局标准

(一)距离控制指相邻零售点之间应有一定的间距,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应不小于50米。

总量控制指在距离控制的基础上,区域内持证零售点户数应不超过零售点合理规划数。达到合理规划户数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发放实行“退一进一”原则;高于合理规划户数的,实行只退不进原则;

(二)在以下场所新设零售点不受布局间距的限制,但应受以下布点数量限制:

1.火车站、客运站、高速服务区等公共交通枢纽点,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

2.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大中型娱乐场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其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卷烟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按照本规定第二部分第(一)款规定;

3.驻军部队、看守所、监狱等特殊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限制:

1.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业态;

2.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证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3.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内部或者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包括大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4.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已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所登记的经营场所消失,6个月内在新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5.申请人持有效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残疾人士、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或特殊群体(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经营面积达到本款第一条规定减半标准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2.中、小学校内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包括大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间距不足50米的;

3.青少年宫、儿童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公共医疗机构内;

4.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5.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6.申请场所为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或流动摊点(车、棚)的;

7.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8.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发证及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三、附则

(一)本《规定》中相关术语的解释定义:

1.本规定中所称的“可行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公共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均为进出通道口中间线;

2.本规定中所称的“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设置一个零售点,门牌号不同但空间连续构成同一经营场所的,按照一址申请办理;

3.“以上”、“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本规定中所称的中、小学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如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等;

5.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核发房屋门牌标识的经营场所。

(二)在新建规模达到300户以上的小区及无持证零售客户的村(社区)申办零售许可证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发证;

(三)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行评价制度,并根据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及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时对规定总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本规定由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2018年9月14日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印发的《泉州市洛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洛烟专〔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0年泉州市洛江区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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