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曲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曲医保〔2019〕23号),现将曲靖市麒麟区辖区内新申报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曲靖主城区范围外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城区范围为:东至曲胜高速公路、珠江源大道南延线,南至麒麟区第十中学、曲陆收费站、金麟湾、惠滇山庄、昆曲高速公路,西、北至南小线(见附件1)。 (二)曲靖市麒麟区辖区范围内的住院医疗机构。 二、申报受理时间 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5日,过时不再受理。 三、申报受理地点 麒麟区寥廓南路86号曲靖市麒麟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稽核科。 联系人:张晓红 何正飞 电话:0874-3329386 四、申报受理时须提交的材料 零售药店: (一)《曲靖市零售药店医保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2);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执业药师注册证; (四)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鉴定名册、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五)经营场所不动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医保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门诊和住院医疗机构: (一)《曲靖市医疗机构医保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3);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 (五)在卫健部门注册登记的医护人员资格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 (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鉴定名册、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七)经营场所不动产证或租赁合同; (八)医保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五、结果公示 麒麟区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对新申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分和审核评定,于2019年12月18日前将审定结果进行公示。 六、其他事项 (一)住院医疗机构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评,达到条件的于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5日内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机构管理科。 (二)曲靖市麒麟区主城区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麒麟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受理申请。 (三)申报医保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医疗保障部门3年内不再受理其医保协议申请。 (四)同一法人主体的连锁医药机构年度内有违规违法行为,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医保协议或终止医保协议的,当年不接受该法人主体新申报医保协议医药机构的申请。 (五)未尽事宜请参阅《曲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曲医保〔2019〕23号)及其附件(见“曲靖医保网”http://www.ynqjyb.com)。 七、本公告时间 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1日。 附件:1.曲靖市主城区范围示意图(药店、门诊) 2.《曲靖市零售药店医保协议管理申请表》 3.《曲靖市医疗机构医保协议管理申请表》 曲靖市麒麟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9年10月18日 http://www.ql.gov.cn/uploadfile/2019/1018/20191018031826251.docx http://www.ql.gov.cn/uploadfile/2019/1018/20191018031826639.docx http://www.ql.gov.cn/uploadfile/2019/1018/20191018031828546.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