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照市涛雒阜鑫渔港服务中心: 你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和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东市监告字[2019]第Z1号《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已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进行了公告送达,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未到我局领取该告知书,依据规定,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 2、使用的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违法事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未经定期检验违法事项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上述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上缴国库。 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第Z1号),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该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第Z1号)可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查询。 特此公告。
东港区人民政府网站:www.rzdonggang.gov.cn 公告栏地址: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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