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场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五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党政办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党政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行政裁决。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数额较大的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查封设施或者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裁决是指涉及权属纠纷裁决。 第八条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听证或应当组织听证的,由执法机构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送党政办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党政办发生重大分歧意见,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裁决,应当在作出裁决前送党政办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及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五条 党政办应当自行政执法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受理,并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七条 党政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党政办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最长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党政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收到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修改,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莲县石场乡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