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场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19-11-21 08:00:00 来源:五莲县人民政府 作者:石场乡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石场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五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本单位执法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本办法特指持有山东省司法厅监制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第十一条 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要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应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状态查询或者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主体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县政府及本单位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要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五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莲县石场乡人民政府

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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