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 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陕政土告字〔2020〕第1号
为了全区公共利益需要,合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研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张湾乡新桥村、蔡白村、上陈东村、张赵村,大营镇吕家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目的: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地类及面积: 宗地总面积34.0934公顷(其中集体土地:31.8711公顷、国有土地:2.222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及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被征地村片编号为4112220101,按范围内区片地价标准94.5万元/公顷。 (2)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按70.8万元/公顷筹集社会保障费用。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清点结算补偿,无标准的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4)支付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支付方式:货币支付。 五、安置意见 陕州区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土地补偿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为货币化安置。详见《三门峡市陕州区崤函生态廊道示范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3)社会保障安置:由区政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按每公顷70.8万元的标准进行筹措落实,并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1号)规定具体落实。 六、注意事项 此方案在本此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陕州区门户网站上公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听证申请,请以村委会为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收土地分类面积表 3、三门峡市陕州区崤函生态廊道示范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020年8月18日
三门峡市崤函生态廊道示范项目房屋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和《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等有关文件和村民自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为:崤函生态廊道示范项目大营镇、张湾乡征地红线内及红线外因施工需要征收的房屋。 征收安置对象为:截止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居民户: 1.具有被征收村户籍的居民(含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 2.在被征收村村域内有合法宅基地的居民; 3.参与村、组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居民。 二、补偿安置办法 (一)安置认定 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和被征收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村规民约管理要求,对被征收户宅基地性质和应安置户型进行认定。(1)居民一处宅基地为一个基准户型,每个基准户型按200㎡安置房面积为安置计算基数;(2)商业用房按每人2.5㎡为计算基数;车位按安置户型每户一个为计算基数。(3)被征收户按630元/㎡购买置换安置房面积、1260元/㎡购买置换安置商业用房、按25000元/个购买车位。 1.一户居民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宅基地的,只对一处宅基地予以认定安置。 2.非本村居民户仅在本村有宅基地的不予认定安置,对宅基地上附属物按补偿相关条款予以补偿。 3.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多子女家庭共用一宅、户籍在被征收区域、子(女)年满18周岁且达到该村分户条件的,可予以分户认定安置: ①未婚的予以认定安置120㎡安置房、2.5㎡商业用房和一个车位。 ②已婚的按整一个基准户型予以认定安置。 ③老人随一个子(女)按一个户型进行安置。父母和子(女)分居两宅,但只符合一个安置户型条件的,只能按一个基准户型认定,多出的宅院房屋按规定只补偿不安置。 4.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离婚的家庭,户口仍在本村,有宅基地,未再婚的按100㎡安置房计算基数;再婚并符合安置条件的按200㎡安置;未再婚方带子女,子女达到分户条件的按相应分户安置标准安置。 5.原籍在本村并有宅基地的予以认定安置100㎡安置房和车位一个,不予认定安置商业用房。 6.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用于经营性的房屋,已取得经营许可和纳税许可经营两年以上的,按集体土地经营用房认定;在宅基地上自建或将居住用房改造为经营用房的,仍按住宅用房认定。 7.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8.认定户型要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以虚假、瞒报、欺诈等手段骗取安置房、补偿款、补助款、奖金等,一经查实依法解除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征收补偿 1.被征收居民户现有宅基地上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和规划要求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统一按现行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超出宅基地建设规划标准的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参照现行补偿标准予以一定奖励。 2.在被征收区域落户或购买获得宅院,不参与本村村组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外来居民户(含本村出嫁女),其宅院上的房屋按现行补偿标准上浮50%补偿、附属物按相应标准补偿,按时搬迁同时享受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一次性发放6个月安置补助费。 3.集体土地上的经营用房,按现行补偿标准上浮50%,并按经营用房实际建筑面积30元/㎡.月给予经营者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集体土地上生产性用房(含养殖企业),参照现行补偿标准执行,并按实际经营情况,给予适当的设备搬迁和设备损失补贴。 5、利用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宅基地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对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前,已取得法定营业执照合法纳税经营两年以上的,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用房建筑面积30元/㎡/月的标准,给予经营者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安置办法 安置方式为货币化安置。标准为安置房4100元/㎡、商用房8200元/㎡、车位50000元/个。 被征收户人均安置面积达不到40㎡的,不足部分可按现行补偿标准中砖混一级房屋单价购买置换,但增补后该户的安置房总面积最多不能超过280㎡。 被征收户对其应安置的安置房、商用房和车位按货币化安置价核算,并折扣按照认定的户型类别应购买置换安置事项后,予以货币支付安置。按时搬迁同时享受奖励政策和相关补贴。 (四)补贴办法 1、过渡期安置补助 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1000元;水电补助费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6个月,每月1300元/户。 2、装修补贴:根据房屋装修实际情况,给予18000元/户装修补贴。 三、奖励政策 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给予被征收户2000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并强制拆除。 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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