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与县住建局、财政局联合报送的《关于明溪县盖洋镇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明发改〔20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根据《明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确定盖洋镇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此复。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