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文〔2017〕134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415号)要求,经全面梳理,决定取消县级行政许可事项2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县有关单位要停止审批,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同时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认真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取消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表(共2项)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取消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表(共2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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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务院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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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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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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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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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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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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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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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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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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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体广电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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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县文体广电出版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
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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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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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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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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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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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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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县林业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等2个事项的监管,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
2.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3.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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