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中的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30号)和《莆炎高速公路明溪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明政文〔2017〕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明溪县区域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建设。
二、补偿范围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塔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
2.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3.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4.发电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用地;
5.涉及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在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3.施工便道修筑等。
(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 林木、
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
三、补偿测算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1.线路自立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
2.线路拉线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3.线路塔基础的防护设施(挡土墙、排水沟、截水沟、护坡等)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4.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按实际外露部分面积计算;
5.变电站征地面积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6.发电设施征地面积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7.涉及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在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实际面积。
(二)临时用土地面积计算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便道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2.塔接地射线埋设按1米宽乘以埋设长度形成的面积计算,宽度超出1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三)征占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计算按本规定执行。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明溪县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区片:
二级区片:
三级区片:
注:区片综合地价中,若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按上述土地补偿费40%、安置补助费60%确定补偿数额划分。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折算各区片耕地年产值分别为:一级征
地区片2068元/亩;二级征地区片1450元/亩;三级征地区片1430元/亩。
1.征收耕地的,青苗按所在区片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2.原属耕地,人工营建的鱼塘养殖设施,按实际征用面积,
建塘费土坝按1800元/亩补偿、石(砖)砌鱼塘按4000元/亩补偿,鱼苗按所在区片耕地年产值的2倍补偿(含鱼塘内鲜鱼补偿)。高标准、产业化养殖项目,可委托中介评估,据评估总额与业主商谈,按商谈结果进行补偿。
3.开荒地种植农作物的按区片耕地年产值1倍补偿。
4.果园和其他经济林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
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零星果树的补偿(分大、中、小株)按株计
算。
(1)成片果园和其他经济林补偿标准
(2)零星果树的补偿标准
注:柑桔类果树: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其他果树:大,指树
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
径1.5米以下。
5、非经济林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成熟林按其亩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混交林按优势树种、目的树种标准补偿。古树及稀有名贵树木补偿标准,由林业等相关部门认定或中介评估商定。
(1)成片非经济林补偿标准
(2)零星非经济林树种补偿标准
1.非经济林树种
2.绿化树种
注:
①非经济林树种:大,指树胸径14厘米以上;中,指树胸径8-14厘米;小,指树胸径5-8厘米。
②绿化树种:大,指米径8公分以上;中,指米径4-8厘米;小,指米径4厘米以下。
③毛竹围径50厘米以上为大、围径40-50厘米为中、围径40厘米以为小。
6.人工培育绿化等苗木移植费补偿标准
(1)大田种植红豆杉(含山地经开挖平台及整畦):1~2年生苗按4500元/亩补偿,3~5年生苗在4500元/亩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增补1000元/亩;6年生(含6年)以上按8500元/亩补偿。对大面积连片种植6年生以上的红豆杉及红豆杉等育苗圃的补偿标准,严控政策界限,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另行商定。
(2)大田种植桂花苗1~2年生苗按4500元/亩补偿,3年
生(含3年)以上的按6000元/亩补偿(每亩600株以上)。
(3)大田种植芳香樟、竹柏、罗汉松、野鸦椿、紫薇等的苗木补偿(含山地经开挖平台及整畦)参照桂花标准。
以上苗木若有搭遮阳网(或搭架、搭棚)种植的苗木每亩增
补2000元。
五、未列入上述补偿标准的,通过相关部门确立,参照周边地块的补偿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六、本方案可根据实际标准适时修订。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明溪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表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日
附件
明溪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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