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局立案调查的明溪县三福园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案,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明溪县三福园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明溪县三福园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明溪县三福园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