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附件下载相关报道

2018-08-10 15:30:00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县商务局点击数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政策原文:《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提高商贸流通业对第三产业发展和地方税收的贡献度,努力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目标,参照2018年5月8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8〕29号)文件,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二、起草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参照2018年5月8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8〕29号)文件进行拟定。

  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一是新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二是对已列入统计名

  录库、当年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三是对能够按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限上商贸企业统计人员。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鼓励存量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对已列入统计名录库、当年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 25%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按最高 1.5 万元/家给予奖励。

  第二部分:鼓励新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对当年新发展的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限额以上企业,按 1.5 万元/家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发展的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按 1 万元/家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发展的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限额以上个体,按 0.2 万元/家给予奖励。

  第三部分:建立限额以上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县商务局对各乡(镇)限额以上企业进行跟踪服务、考核。对能够按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限上商贸企业统计人员,按以下类型分别给予限上商贸企业统计人员(每家限上商贸企业仅限 1 名统计人员)每月200 元、150 元、100 元的标准奖励:对当年度零售额达到 2400万元以上或批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商贸企业的统计人员,按200 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奖励(以联网直报平台数为准);对当年度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2400万元以下或批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商贸企业的统计人员,按 150 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奖励(以联网直报平台数为准);其他限上商贸企业统计人员,按 100 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部分:上述政策不叠加享受。已享受省市政策的且奖励金高于县级奖励的,不再享受县级政策;低于县级奖励的,按县级标准奖励。

  第五部分:上述资金从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六部分:严格奖励审核认定与兑付。奖励资金审核认定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统计局配合。对以骗取扶持资金为目的在三年内退出统计的企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意见》自 2018 年1月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四、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听证及风险评估等情况

  县商务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意见》初稿,在充分征求县财政局、县统计局、乡镇等意见后,经两次修改,形成送审稿。

  五、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意见》的实施,对提升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规模水平,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地方税收和社会就业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市场流通主体做大做强,充分发挥限上企业在商贸流通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全县商品流通产业上水平、上规模,提升我县商业规模在全市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限下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成为限上企业的积极性,从而为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目标提供有力的抓手。此外,随着限上企业数量规模的扩大,商贸领域的就业岗位和纳税企业数量也将进一步增加,从而为地方财政创造更多的财源,为提升就业率和稳定社会作出贡献。

  六、对送审中与现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和无法律、政策依据内容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政策原文:http://www.fjmx.gov.cn/zwgk/gggs/201812/t20181228_12534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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