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附件下载相关报道

2019-05-20 15:18:00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明溪县点击数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总体情况:全县现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26家,多数为中小型企业,生产设备落后,自动化水平低,普遍存在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等问题。其中生产企业5家,经营企业21家(含加油站1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分布在瀚仙镇。

  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的要求,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四个等级。

  对于红色风险等级企业,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乡(镇)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橙色风险等级企业,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乡(镇)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黄色风险等级企业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检查面比例不低于50%,乡(镇)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蓝色风险等级企业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检查比例不少于30%,乡(镇)每年检查面不少于50%。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监管部门抽查督查为辅。

  各乡(镇)督促企业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制度、承诺公告工作制度和流程,研判企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将风险逐级上报,落实自下而上的管控措施和安全承诺公告,以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名义,每天签署安全承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于每天上午10时前,在厂门前显示屏公示承诺公告,并记录好每日公告台账。

  危化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危化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100%制表列出清单,100%建立台账,100%制订管控措施和整改方案,100%落实隐患整改,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并如实记录隐患整改情况,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危化品企业应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年初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经应急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新上岗的员工应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且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课时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继续教育课时不得少于20学时。

  “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应当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仪表系统(SIS)、视频监控、有毒可燃气体和压力、流量、温度、液位远传报警系统。

  危化品企业应建立检维修、开停车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作业前要制定相应作业方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应进行风险辨识分析,确认作业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措施,涉及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的应有书面记录。

  严格落实以下九项负面清单:一是严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严禁使用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三是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四是严禁采购、销售、使用非法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五是严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六是严禁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七是严禁未经审批进行检维修、开停车、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等作业;八是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九是严禁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未严格落实上述负面清单,并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等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通过《三明日报》公示或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进出口、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政策原文:《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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