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

2019-05-10 18:42:15 来源:贡嘎县政府新闻网_山南市_西藏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目 录

第一部分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规;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参与拟定地方性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

(二)组织制定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事业、“兴边富民行动”等专项规划和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实施;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经费;负责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寺庙和僧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及寺庙员额核定工作;负责寺庙僧尼和经师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有关工作;负责宗教领域社会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建议;指导全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组织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协同县统战部门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全面落实党的利寺惠僧各项政策;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和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负责对网络宗教事务的管理:配合县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本辖区内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的评选表彰工作。

(七)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参与协调社会稳定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祖国统一。

(八)负责指导管理全县社会宗教用品工作,拟定其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初审全县宗教界人员的出入境有关手续;负责对社会流动从事宗教活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协同文化部门对涉及民族、宗教音响制品物审核及宗教用品(寺庙经书、宗教标识、寺庙学经班教材)的审核。

(九)负责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接待国内外民族、宗教团体的来访。

(十一)配合专门机关揭露打击达赖集团等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破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协助文物部门做好寺庙文物的保护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设内设机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定编制总数8名,其中: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领导职数4名。

第二部分 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部门预算报表.xls

第三部分 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关于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

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574266.23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574266.23元、上

年结转0万元;支出包括:基本支出1434666.23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51997.47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9448.76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3220元;项目支出139600元。                                     

二、关于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贡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部门预算一公共预算支出数为129448.76元,办公费28731元,印刷费12800,水费1000元,电费1000元,邮电费4998元,差旅费19951元,公务接待费1200元,工会经费17448.76元,劳务费12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990元,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10330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指用于保障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和国务院研究室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和国务院研究室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和国务院研究室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三)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指用于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和国务院研究室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   五、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指国务院办公厅机关用于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指用于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和国务院研究室离退休人员的经费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支出。(一)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和国务院研究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指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和国务院研究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为机关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支出。     七、节能环保支出(类)能源节约利用(款)能源节约利用(项),指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和国务院研究室用于能源节约利用方面的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和国务院研究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项),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二)提租补贴(项),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在京中央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三)购房补贴(项),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

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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