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4日凌晨4时30分许,洛扎镇派出所民警在吉堆7组出警时发现该路段一辆白色轻型货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将该车驾驶员带至镇派出所后移交至交警大队接受检测。经交警大队执法民警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巴某(男、藏族、系西藏山南市洛扎县扎日乡扎日1组人、驾驶证号码:54222819690603****)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对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巴某三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69.8mg/100ml、43.0mg/100ml、20.7mg/100ml(每100毫升血液里的乙醇含量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洛扎县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违法驾驶人给予罚款19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明知酒驾是违法行为,还贸然开车上路 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还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洛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持续扎实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酒驾毒驾、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