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刘某、程某多次在广州市南沙区、番禺区及韶关市始兴县等地向他人贩卖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中,李某向他人贩卖“蓝精灵”1140粒,收取毒资27220元;刘某向他人贩卖“蓝精灵”1040粒,收取毒资12200元;程某向他人贩卖“蓝精灵”500粒,收取毒资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程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氟硝西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李某、刘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程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程某于2014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既构成了累犯又构成了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向他人贩卖“蓝精灵”的毒品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蓝精灵”是一种新型毒品,主要成分是氟硝西泮。少量吸食“蓝精灵”后,人会出现心跳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而大量吸食“蓝精灵”后,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目前,该类氟硝西泮药剂已被列为国家规定管制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处方购买。本案警醒大家,出入KTV、酒吧等场所是要提高警惕性,不要随便饮用陌生人给的饮品,更不要为了追求刺激而尝试毒品,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