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之规定,以下采矿权已过期失效,现予以公告注销。
特此公告。 绥宁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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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之规定,以下采矿权已过期失效,现予以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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