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扶发〔2019〕116号
新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新宁县2019年市级第二批产业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富源茶叶)奖补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宁县2019年市级第二批产业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富源茶叶)奖补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4日
新宁县2019年市级第二批产业扶贫农民 专业合作社(富源茶叶)奖补专项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7〕21号)、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邵阳市第二批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的通知》(邵财农指〔2019〕62号)、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级财政产业扶贫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邵农联〔2019〕56号)、《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新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中央、省、市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围绕我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瞄准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脱贫成效相挂钩,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现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按照新宁县产业扶贫规划、滚动项目库,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围绕我县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搞好产业扶贫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做到精准使用、精准扶贫。 二、资金规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万元。 三、资金分配 根据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邵阳市第二批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的通知》(邵财农指〔2019〕62号)规定,经审查确定,我县2019年第二批产业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资金具体安排为: 新宁县富源茶叶专业合作社 10万元 四、实施时间 2017年至2019年12月31日。 五、实施预案 根据邵阳市农业农村局、邵阳市财政局、邵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级财政产业扶贫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邵农联〔2019〕56号)文件“发展产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连续三年实现年平增收3000元/户”的要求,我县第二批产业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宁县富源茶叶专业合作社奖补资金使用实施预案具体为: 建档立卡贫困户12户,付2017年贫困户劳务工资27205元、分红12000元,小计39205元;2018年度贫困户劳务工资27650元、分红13800元,小计41450元;预计2019年度贫困户工资及分红45000元。合计125655元,其中使用上级奖补资金100000元。 六、项目验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进行资金使用,年度终了,奖补合作社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同奖补合作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资金使用发挥应有的效益。 七、项目责任单位主体 县级责任主体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乡级责任主体为回龙寺镇人民政府,村级责任主体为宝塔村村委会,项目实施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八、资金拨付 本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农业农村局扶贫资金专账。 九、资金支付 (一)2017年、2018年项目实施合作社通过贫困户认可的方式签名盖章发放; (二)2019年度必须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十、资金监管 (一)以预算编制为源头,以绩效目标为依据,以支付环节为依托,以动态监控为抓手,建立动态监控体系,实现财政扶贫资金从安排、下达、支付、使用、绩效管理及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监控,同时监督落实项目申报合作社的承诺。 (二)按照湘扶办联〔2018〕1号和《湖南省财政扶贫工作的“问与答”(第一期)的通知》《新宁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脱贫指发〔2018〕33号)等文件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存档,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抽查验收的依据。 (三)县农业农村局、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宝塔村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记好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台账。 十一、绩效目标 发展产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连续三年实现年平增收3000元/户。 十二、工作要求 1、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7〕21号)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专账制、报账制、公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专项产业扶贫资金的管理。 2、规范项目实施。严格项目管理,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计划,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 3、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规使用、截留、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者,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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