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函〔2021〕17号 《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已于2020年11月11日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罗湖政府在线网站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 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效意见1份,为邮寄纸质件形式反馈,相关意见及答复情况详见《<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及回复情况说明》(详见附件1)。 现征求意见期届满,按照有关规定,将《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及回复情况说明(代拟稿) 2.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稿)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及回复情况说明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590号令)、《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以下简称292号令)以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均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方视为有效。现将当事人反馈的有效意见进行汇总,回复如下: 意见1:房屋权利人提出的关于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地点问题 回复:根据59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根据29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选择在城市更新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在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单元内的房屋,在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单元内无法提供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就近提供。 意见2:房屋权利人提出的关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问题 回复:根据292号令第二十七条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但房地产权证书记载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竣工测绘报告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根据合法有效的规划证明文件认定房屋用途。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的,应当根据292号令的规定进行测绘。 意见3:房屋权利人提出的关于搬迁费补偿标准问题 回复:根据292号令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第二部分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本体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 意见4:房屋权利人提出的关于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问题 回复:根据292号令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第三部分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期的周转房,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后,征收人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期支付临时安置费,市场租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意见5:房屋权利人提出的关于签订补偿协议时的问题 回复:此意见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无关。
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图》确定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详见附件。 第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委托负责征收补偿工作具体事宜。 第三条【补偿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规定的其他应补偿内容。 第四条【补偿方式】 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所有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除《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不予补偿范围】 对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审查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自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项目费用概算】 项目费用概算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原则测算,总金额以区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为控制,保障项目所需费用充足。 第七条【价值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八条【货币补偿】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如下方式确定补 偿价格: 对商品性质房屋(“红本”)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对非商品性质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价格或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确定,以价高者为准,并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附件进行补偿。 第九条【产权调换】 住宅类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1∶1.2予以产权调换,或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1:1予以产权调换。 第十条【房屋面积与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但房地产权证书记载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竣工测绘报告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的,根据合法有效的规划证明文件认定房屋用途。 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的,应当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进行测绘。 第三章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概况 第十一条【区位】 安置房位于罗湖区东湖街道布心花园一、二、四区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内。 第十二条【数量】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的标准提供相应数量安置房。 第十三条【套型面积】 按本方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选择所提供的安置房源中面积与应安置面积最相近的套型,并按照第十四条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产权调换方式面积结差】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以产权调换后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建筑面积的,差异面积部分以产权调换后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以市场评估价的差额结算差价。 第四章 签约期限、奖励及相关补偿补助 第十五条【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内(含120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提前搬迁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参照下列奖励方法: 1、奖励与签约期限挂钩。 2、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完成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500元/㎡给予奖励。 3、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至120日内(含120日)完成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 4、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后完成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按建筑面积计算,以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评估申请后,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无论评估结果高于或低于800元/平方米,均以评估结果为标准进行补偿。 室内装修装饰由承租人投资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装修装饰补偿费;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或者达成的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搬迁费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本体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 (一)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征收住宅,征收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征收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给予两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第十九条【临时安置费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该过渡期的周转房,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后,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期支付临时安置费,市场租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置业补助补偿】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但被征收房屋经评估的补偿价格低于该房屋在产权调换情况下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该价差部分作为置业补助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情形】 本项目涉及的相关公示、评估及其结果异议处理,征收纠纷的处理等事项,以及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情形,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资金账户】 账户名: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 开户行:建行深圳凤凰支行 账 号:44201602000052518084-0002 第二十三条【生效与废止】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本项目补偿完毕之日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方案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方案的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及特殊个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罗湖区人民政府处理。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布心小学拆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