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蓝”护卫“生态绿” ——检察建议助推“渔政亮剑”专项整治

2020-06-03 08:00:00 来源:茅箭区人民政府 作者: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近日,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时,在马家河紫薇岛附近水域发现有人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隔着河道,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人拿着电鱼所用的长杆,将杆头探进河中,另一人则把被电死后浮起的水产捞上岸。

“你们在干什么?马上停下来,现在是禁渔期,禁止非法电鱼了!”区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大声喝止两人。非法电鱼的二人听见干警的喊话后,丢下工具,扭身便跑。

针对非法捕捞在辖区不断出现的情况,区院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对非法电鱼的打击力度,强化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市民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意识,并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收到建议后,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了市渔政执法支队,在全市迅速开展“十堰市城区渔政亮剑”专项整治。

此次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市范围内查处非法捕捞案件12起,查处10余家渔具店,收缴非法网具127套,禁渔渔具全数收缴。区院一纸检察建议推动“渔政亮剑”高效开展,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违法电鱼行为,保护了我市生态环境,促进了城区流域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区院将继续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更好地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既抓成效,更抓长效。

检察官在此提醒:电鱼是我国《渔业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使用电鱼设备电鱼,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还容易导致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勿拿生命当儿戏,不用违法方式进行捕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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