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8-11-27 08:00:00 来源:竹溪县委组织部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竹溪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竹溪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重点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禁止燃放的区域范围为:

  东以谷竹高速公路水坪出口沿北环路至金铜岭山体公园为界;

  西以五峰山梁至诚信液化气站至西屏路至县职校前沿鄂陕大道至梅探沟(老石灰窑)路口、梅探沟核桃基地通村路至长岭村五组李先付二层民房至谷竹高速公路为界;

  南以谷竹高速公路为界;

  北边西段以诚信液化气站至洛河路口二道堰倒虹吸以五峰山梁为界,北边东段以洛河路口二道堰倒虹吸至金铜岭山体公园以二道堰为界。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内,任何时间、任何情形一律不得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二、除禁放区外,县城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为烟花爆竹燃放的限制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下列时间和情形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一)春节(农历除夕日至次年正月16日)期间;

  (二)婚嫁、丧事活动。

  三、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以罚款处罚;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或罚款处罚。

  五、在禁放区内禁止任何企业、商户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凡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六、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在禁放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或未经许可往禁放区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其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九、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烟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安监部门举报电话:2722023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竹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杨慧 竹溪新闻网编辑部:0719-272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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