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宝山区划定水利工程 管理范围与河道保护范围通告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与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市级规模以的上河流七星河(包括双鸭山农场宝山区段、友谊八分场宝山区段)、规模以下的河流扁石河(包括双鸭山农场宝山区段)及区级河流宝莱河、宝运河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起始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宝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与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与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秆植物。 (二)不准擅自在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三)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砍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五)禁止在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六)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七)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有审批权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审批。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缴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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