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宝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0-09-25 08:00:00 来源:龙江宝山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落实国家医保政策,实现全民参保,现将2021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我区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新生儿,均应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个人缴纳标准为310元/人。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各级政府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各级政府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按60%比例差额资助,个人承担40%,即医疗救助资助186元,个人缴纳124元。

三、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时间

1、参保征缴期: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参保延长期: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自缴费成功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3、参保补缴期:2021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个人缴费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均由个人承担,并从补缴费款成功之日起设3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医疗救助对象在4月1日至6月30日内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成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补缴医保费的,参照补缴期政策执行。

5、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参加户籍地居民医保并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参照居民医保缴费期政策规定执行。

四、参保缴费方式

未参保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医保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即可缴费;已参保人员发生信息变更的要及时到医保服务中心进行信息变更,变更后即可缴费。缴费方式如下:

1、扫码缴费。参保人可通过手机扫描税务局指定银行二维码缴费(任意银行卡均可)、关注“双鸭山医保”微信公众号提供的缴费二维码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银行柜面缴费。参保人可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到辖区税务局指定银行网点窗口或银行自助终端进行缴费(现金、银行卡均可)。

3、税务办税厅窗口缴费。参保缴费人持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申报单》,并将医保费存入税务局指定的财政社保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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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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