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饶河县边境地区管控的通告​

2020-11-05 18:30:37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作者:关注饶河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切实维护饶河县边境地区安全稳定,科学防范疫情输入,严厉打击各类涉边案(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边境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对在界江未按规定停放船只的;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界江生产作业的;越界进行捕捞,在界江炸鱼、电鱼、毒鱼的;未经批准进入边境地带从事采伐、开荒、挖沙、捕捞等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精呆傻”监护人员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监护责任,导致“精呆傻”人员误越国(边)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越境走私或盗窃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按上限从重处罚,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边民,取消边民补贴。

       二、界江生产作业船只要做到人、证、船相符,对人、证、船不符,其他人员参与从事生产作业的,取消其生产作业资格;越界生产或引发涉外事件的,一律取消燃油补贴,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渔品运输船只由渔政部门统一登记、规范管理,一经发现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将视为“三无”船只强制收缴,集中销毁处理。

四、封冻期内,严禁私自下江凿冰眼打渔、砍伐树木、打猎狩猎等违法行为;严禁利用冰面非法越境,发现人员非法越界要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控制措施。

       五、严禁县域居民非法持有或存放“三无”船只(含摩托艇),凡持有“三无”船只(含摩托艇)的,主动到当地边境派出所登记报备,不得私自挪动;对未在当地边境派出所登记的,一经发现,强制收缴,集中销毁。

       六、具有船舶制造、修理和铆焊等能力的各类行业场所,严禁私自造船;确需开展船舶制造、修理等业务的,要前往公安部门报备,未向公安部门报备,私自从事船舶制造、修理等业务或为他人造船、修理提供便利条件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没收用于非法制造、修理船舶的设备及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私自利用无人机、航模等飞行器对界江一线进行拍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边民和抵边人员要严格遵守边境政策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旅店及其他单位对外来住宿人员要主动登记备案,边民群众容留外来人员暂住要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各类营运车辆对进入边境地区的人员密切关注,发现可疑人员立即举报。

       九、对拒绝、阻碍边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举报涉边违法犯罪事实存在的将予以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相关举报,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中共饶河县委边防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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