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04-07 08:00:00 来源:双辽市政府 作者:双辽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20]第01号

  双辽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批次用地项目,需征收双辽市玻璃山镇玻璃山村集体土地2.1048公顷,地类为旱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地类

面 积

(公顷)

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旱  地

2.1048

2.04

20.4

30.6

合  计

2.1048

 

20.4

30.6

说明

待双辽市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实施后,若低于区片地价标准,用地单位承诺进行补差。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补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村(组)

土地补偿费(万元)

安置补助费(万元)

合计

支付方式

安置人口(人)

玻璃山村

42.9379

64.4069

107.3448

转账

3

合   计

42.9379

64.4069

107.3448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社有乡管。安置补助费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5月4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双辽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科。联系人:郭天义  联系电话:0434-509-0019。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双辽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双辽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3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