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07-13 17:29:09 来源: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了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着力打通城市西出口拓宽道路及绿化工作,需要征收张家川镇上川村、西街村部分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经张家川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拟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告:
 
  一、征地范围及用途
 
  拟征收张家川镇上川村、西街村部分土地,张家川县城上川西出口至天庄二级公路交汇处(龙山镇方向)。拓宽线路长约2公里,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程序步骤
 
  (一)发布拟征收土地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县人民政府就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被征地乡镇所属村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确认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人员现场确认拟征地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对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求群众意见并组织征地听证。县自然资源局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签订征地协议。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并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公开统一到户发放征地补偿款,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协议。
 
  (五)上报审批。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待审查通过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解决疑难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事项,对违法阻挠征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土地补偿标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2017年批准公布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文件精神,拟征土地属于县城规划内的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区域范围属I区域,统一年产值为26490(元/公顷)即1766(元/亩)。补偿标准以28倍计算,补偿标准为741720(元/公顷)即49448(元/亩)。宅基地补偿按照张家川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评估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每亩补偿标准:小麦1200元   地膜玉米1520元   蔬菜3040元   油料作物1200元   土豆1140元   
 
   大豆高粱1140元   中药材5000元
 
  2.树木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三)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硬化农路120元/平方米   沼气池4800元/个   水井1440元/口   压井960元/口   大口井4800元/口   
 
  水窖2400元/口   土窑360元/孔   自来水1440元/户   坟4000元/个
 
  未列入以上补偿范围的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张家川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评估标准执行。
 
  (四)以奖代补标准。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加快征地进度,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进行征地。在公告发出后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奖励4万元,对无理取闹拒不配合征地工作的严格按补偿标准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一次性进行安置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8〕110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原则及要求
 
  (一)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注重原则性与实际性相结合,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和谐稳定。在征地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认真细致开展各项工作,避免出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而急于求成、简单从事的问题,真正做到时间、进度、质量有机统一。
 
  (五)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征地工作氛围。要坚持把宣传动员工作摆在首位,有目的、有重点的宣传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律法规。
 
  (六)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现场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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