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查处公告

2020-02-18 10:36:03 来源: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第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从快从重查办了部分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违法案件,有效遏制和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2020年2月3日,第二师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小文果蔬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户将原销售价格5-6元/包(每包10个)的一次性口罩,以3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0年2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为止,当事人已将从库尔勒若妍床上用品批发部购进的300包一次性口罩销售273包,获利27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第二师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3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计136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0年2月12日,第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铁门关市第一百九十五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美洛昔康片、氧氟沙星滴眼液、尼莫地平片等66种药品未标注价格、规格、产地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0年2月12日,第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铁门关市二十九团河北花苑41幢-4号门面的巴州米兰光明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铁门关市第一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咳特灵胶囊、蒲地蓝消炎片、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品未标注价格,也未标注药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2020年2月16日,第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铁门关市三十团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铁门关市第三百二十八分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从业人员在职业药师、医师不在岗的情况下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品,已立案调查,近期将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5:2020年2月16日,第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铁门关市三十团仁广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从业人员在职业药师、医师不在岗的情况下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品,已立案调查,近期将做出行政处罚。

第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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