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我区对以下区域实行封山禁牧: (一)王益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林地; (二)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三北工程区内的林地; 二、封禁期限 (一)王益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封禁期限为长期; (二)防护林、重点区域造林区、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禁期限为5年。 封禁期限自发文之日算起,期满后自动解封,根据需要重新划定封山禁牧区,确定封禁年限,并向社会公布。 三、禁牧要求 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烧荒、野炊、砍柴、狩猎、采挖野生植物; (三)擅自开矿、采石、采沙、取土、毁林开垦、非法采伐; (四)毁林采脂、割漆、剥皮、修枝、采种、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五)移动或者损坏标志牌、界桩及其他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 (六)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违法责任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要求 (一)各涉农镇办要落实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封山禁牧工作,成立封山禁牧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封山禁牧实施方案,组建封山禁牧工作队,组建率达到100%,建立领导包片、干部包村责任制,制定封山禁牧公约,逐户签订舍饲养畜合同,签订率达到100%,杜绝违规放牧现象发生。 (二)各养殖户要认真落实封山禁牧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实施舍饲圈养,严禁在封山禁牧区进行放牧,一经发现,区林业主管部门将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参与封山禁牧工作,投诉举报违反封山禁牧规定的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王益区林业局0919-2188192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