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5-20 08:00:00 来源:集安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集政办发〔2019〕6号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8〕862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办发〔2017〕24号)等精神,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1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信息为辅助、社会为主体、法制为保障,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依托农村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局、残联、团市委、文明办、文广旅局、司法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

  依托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引入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等养老服务项目;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民政局、卫健局、工信局、文广旅局、教育局、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完善机构养老服务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维修改造;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和维护。(民政局、卫健局、文广旅局、公安局、应急局、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完善养老设施

  合理布局养老设施用地,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明确养老设施建设主体;规范养老设施建设标准;鼓励建设中小型养老机构。(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推广医养融合服务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支持医疗机构转型为医护型养老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医疗机构提供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卫健局、医保局、民政局、人社局负责)

  (六)发展“互联网+养老”模式

  推进社区综合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鼓励企业开发养老智能设备,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化、实时化和便利化。(工信局、公安局、医保局、人社局、民政局、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建设养老信用体系

  加强养老服务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将养老服务信用认证信息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网络。(民政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培育发展养老社会组织

  成立集安市养老协会,并发挥协会在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成立集安市医养结合促进会,加快医养融合发展。(民政局、卫健局负责)

  (九)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养老管理人才、护理员队伍建设,依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局、人社局、卫健局、民政局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按程序调整规划和土地使用用途。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二)完善补贴政策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1)居家养老老人补贴

  建立“三类”困难群体居家养老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本市户籍的7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低保家庭老人、优抚对象老人、失独家庭老人,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

  建立居家老人照护补贴。对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人,按照失能、半失能、自理标准,每人每年分别发放500元、300元、200元居家养老服务券。

  建立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对居家养老的6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失能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安排。(财政局、民政局、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以上3项补贴按照择高享受不予重复发放。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补贴

  对建设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站、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和互助托养所,经市民政局验收合格的,给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站一次性建设补贴,每个点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年运营补贴1万元,给予每个农村养老大院和互助托养所每年运营补贴5000元。

  2.面向养老机构的补贴

  建立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新建、扩建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购置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新建、改(扩)建投新增床位在30张以上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在省级专项资金补贴基础上,按新增床位予以补贴。

  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公办养老机构按机构每年给予5万元运营补贴。本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收住社会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按照失能、半失能、自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给予养老机构300元、200元、100元的补贴,对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按照以上标准分别提高100元标准给予补贴,用于综合运营,所需资金由省级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建立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收住60周岁以上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按照贫困老人生活失能、半自理、自理,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标准减免费用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对其减免部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贴。机构床位参保标准按照省厅统一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省级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安排。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000元标准购买综合责任险。(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3.机构养老从业人员的补贴

  建立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证书,并在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5年、10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财政开支人员除外),每年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2500元的岗位津贴。(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4.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补贴

  对市民政局委托社会力量建设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设补贴。投入运营后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维护补贴。(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以上各项补贴由市民政局制定具体发放办法,考核达标后方可予以发放。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70%收取。

  对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工信局、民政局、文广旅局、国网集安供电公司负责)

  (四)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探索将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入住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并接受基本生活照料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局、民政局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

  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措施,认真落实任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服务监管

  要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三)强化行业自律

  建立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和运营评估制度,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改善服务,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挂钩。

  (四)积极宣传引导

  运用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方式,大力开展养老服务宣传,强化公民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意识,倡导尊老敬老社会新风尚。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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