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河县2019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2019-10-09 08:00:00 来源:柳河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有关部门、安口镇政府:

  根据《吉林省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编制完成了《柳河县2019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柳河县2019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柳河县农业农村局    柳河县财政局 

                          2019年9月29日 

  柳河2019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为加强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安口镇为载体,以推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为核心,聚焦安口镇大榛子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培育,打造多主体参与、多业态打造、多要素集聚、多利益联结、多模式创新的农业产业强镇,助推我乡村产业振兴。根据《吉林省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内容 

  (一)大榛子标准化种植园区建设项目 

  1.实施单位:柳河县园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建设地点:安口镇
    3.项目概况:总投资1395万元。其中,投入48万元购置种植及补植苗木;18万元用于整地、栽种、有机肥、抚育等栽培工程费;投入36万元用于300㎡加工车间改造、库房维修;投入18万元购置加工设备、器具;投入12万建设3栋育苗大棚;投入22万元建设160㎡仓储窖;投入16万建设20㎡管护房12处;投入96万元用于7000米作业道路;投入110万元用于2.2万米围栏建设;投入30万元铺设2000米输电线路;投入10万元打5眼机井;投入18万元建设9000米排水沟;投入48万元购置机器设备割灌机12台,剥皮设备4套,烘干设备一台,灌溉设备5套,除草机3台,农机具30套。投资153万元建设20000㎡晾晒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资50万元购置昆虫诱杀灯370盏;投资150万元建设2处景观台、约5000米景观路及完善相关附属设施。投资560万元,用于在曼家村、桦皮村等5处标准化园区周边各新建占地3-5亩晾晒场及附属设施,5个榛子园每处购置诱杀灯50盏及修缮铺设田间作业路,解决产区生产难题。 

  4.投资概算及补助金额:项目计划投资1395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090万元,申请扶持资金305万元。 

  5.补助标准:根据实施主体投资概算,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25%进行补贴。
    6.补助方式:先建后补。 

  (二)柳河县安口镇大榛子优质种苗培育基地建设项目
    1.实施单位:柳河县森达大果榛子种苗繁育中心
    2.建设地点:安口镇
    3.项目概况:总投资300万元,其中,投入133万元新建33栋塑膜大棚;投入23.5万元修建主作业道1200米、排水沟9000米、供水管道15000米;投入26.5万元用于3400米输电设施;投入18万元打深井3眼、建蓄水池一处;投入22万元用于覆盖40亩遮阴网设施;投入27万元用于250亩成苗基地的整地、栽植;投入10万元用于扦插苗床基质费用;投入20万元用于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费用;20万元购买嫩枝枝条。 

  4.投资概算及补助金额:项目计划投资3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228万元,申请扶持资金72万元。
    5.补助标准:根据实施主体投资概算,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25%进行补贴。
  6.补助方式:先建后补。 

  )半山区“果园综合管理机”研发建设项目 

  1.实施单位:柳河县鸿武农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建设地点:安口镇
   3.项目概况:总投资306万元,其中,人工费用: 研发人员工资、补贴等费用16万元;外聘农业机械高级研究员、顾问两人,费用8万元;投入66万元用于代加工配件、研发用材料、燃料、动力电力费用;投入38万元购置试验、试制产品模具、仪器,工艺开发,样品样机;投资178万元,用标准化量产生产线建设相关费用。 

  4.投资概算及补助金额:项目计划投资306万元,其中,企业自筹233万元,申请扶持资金73万元。 

  5.补助标准:根据实施主体投资概算,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25%进行补贴。
    6.补助方式:先建后补。 

  )吉林省宝林堂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榛子加工产业项目 

  1.实施单位:吉林省宝林堂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2.建设地点:安口镇
   3.项目概况:总投资2100万元,其中,一是投入1300万元,建设400亩标准化8年龄榛子园项目。二是投入200万元,建设榛子冷鲜及加工生产线项目,完成建设榛子冷鲜库房120㎡、加工厂房300㎡、办公场所100㎡、引进标准脱选、加工、包装等流水线设备一套;三是投资600万元,新建600㎡气调库一座,购置主、备两套速冻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 

  4.投资概算及补助金额:项目计划投资21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600万元,申请扶持资金500万元。 

  5.补助标准:根据实施主体投资概算,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25%进行补贴。
    6.补助方式:先建后补。 

  大榛子产业网络销售平台建设及产业宣传推广项目 

  1.实施单位:吉林省宝林堂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2.建设地点:安口镇
   3.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一是投资100万元,用于自媒体创建制作30万元,网络平台推广费用70万元。二是投资100万元,其中,投资12.5万元用于五人班与新村交汇处高37米、宽28米大“榛”字标志物建设;投资37.5万元购置大型石材篆刻“产业强镇及榛子产业”标识,投资50万元用于榛子产业、产品宣传推广费用。 

  4.投资概算及补助金额:项目计划投资2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50万元,申请扶持资金50万元。 

  5.补助标准:根据实施主体投资概算,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25%进行补贴。
    6.补助方式:先建后补。 

  二、资金使用计划 

  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补助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具体流程为: 

  1.安口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定后,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补助方案,在柳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资金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经柳河县政府进行项目批复,将批复情况报农业农村财政备案。 

  2.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做好项目建设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安口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调整变更申请,由安口镇政府报请柳河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后方可变更 

  3.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建好财务账目。 

  4.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须有准确真实的佐证支撑。比如:购置生产线设备的,必须有购买合同、对公账户支付凭证、购买设备正式发票;建设生产车间厂房的,必须有对公账户支付凭证、正式发票及项目工程预算书、决算书、决算审计报告书等材料。 

  5.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安口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组织验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与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兑付资金。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重新核验。  

  6.方案中支持的五个项目单一项目全面完成后,也可单独提出验收申请,安口镇人民政府会同农业农村局、第三方机构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局兑付此项目申请的补贴资金。      

  三、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 

  柳河县人民政府成立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长担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旅游局、发改局、安口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在安口镇人民政府成立产业强镇工作推进办公室,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负责推进产业强镇项目具体工作,确保农业产业强镇项目顺利实施。 

  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庞  松 副县长 

  成员:常树森 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凤斌 财政局局长 

        邱谟志 林业局局长 

        于宝斌 自然资源局长 

        徐相凯 文旅局局长 

        周  岩 发改局局长 

        李乃皓 安口镇党委书记 

  产业强镇工作推进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李  强 安口镇镇长 

  副主任:牟  辉 安口镇人大主席 

          陈绍斌 安口镇副镇长 

  时艳波 安口镇纪委书记 

  成  员:黄耀玲 安口镇纪委副书记 

          黄继盛 安口镇财政所所长 

          辛  明 安口镇组织委员 

          王凯峰 安口镇财政所科员 

  (二)加强资金监管  

  1.要加大日常调度和工作督导,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强镇加快建设,严禁产生“大棚房”问题,严禁楼堂馆所建设,严禁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确保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加强对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适时组织抽查、监督。 

  3.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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