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7执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2016)皖17执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刘卫、王芹所有的位于五松镇观湖大厦1402室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因原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证号为铜房2012字第00296-1/-2号房地产权证、铜国用(2012)第02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铜房2012字第1433号房地产他项权证予以公告作废。
义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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