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公告江登公字(2021)第003号相关信息

2021-01-18 08:00:00 来源:江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首页 作者:江口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02月0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公告单位:江口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1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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