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环松罚字〔2020〕7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信息

2020-04-07 10:00:00 来源:松桃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铜环松罚字〔2020〕7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松桃广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6E0NNMXN     

  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客运南站背后

法定代表人: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9年12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松桃广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建成并投入营业至今,公司占地面积5000㎡,建有维修车间一栋1200㎡、办公用房一栋800㎡、钣金


车间400㎡、定级二级监测站300 ㎡,办有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2019年12月20日,我局已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松责改字2019〕9号)。

2020年2月28日,我局已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松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拟定处罚金额、依据和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作出陈述或申辩。

事实有以下资料为证:2019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218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

    对你松桃广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整(¥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松桃广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到松桃苗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对接相关事宜,并在15日内将罚款交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松桃广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或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03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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