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整治物业服务秩序,结合《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物业行业重点整治,特制定此公告。内容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不规范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不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配备的人员低于物业服务标准配置要求,提供的物业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能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物业服务企业勾结黑恶势力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以暴力手段强行制定装饰公司和装修材料; 3.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不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未在服务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信息,项目负责人和物业服务人员姓名、岗位和照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以及受理报修和投诉服务电话; 5.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未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工作制度和考核标准,未制定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或者相关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未在服务区域内公开、公示; 6.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的物业服务质量未依法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各乡(镇、场)、社区的监督,对业主提出的投诉及意见,未予以解释或答复。 (二)物业服务收费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强制服务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履行正常程序,随意提高物业收费价格,或者无正当理由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3.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所承接的前期物业或者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及支出未依法予以公示,利用业主的公共区域开展广告、停车收费的收益,不向全体业主公开费用使用途径等。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未经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未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二、监督单位 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鄯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鄯善县民政局 鄯善县财政局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举报电话 价格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行业监管举报电话: 0995-839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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