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8号)精神,按照《关于开展吐鲁番市医药机构2020年新增医保定点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2020年申请准入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评估的事宜予以公告如下。 申请准入的定点医药机构评估过程坚持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方便群众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 一、申报对象 在吐鲁番市区域内从事医药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服务质量好,无重大医药责任事故或严重差错发生的医药机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证明)。 二、申报条件 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材料,配合做好评估工作的医药机构,可以自愿提出申请。 (一)零售药店申报医保定点准入资格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维护祖国统一;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药品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符合区域零售药店设置规划,服务人口为1000人及以上,零售药店与现有定点零售药店距离小于50米的不予受理申报资料; 3、依法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服务质量好,无售卖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等质量问题或严重差错; 4、零售药店同一企业负责人同时开办多家药店,执业药师仅限注册1家药店,其他药店须另行配备执业药师。同时,具有每天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5、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严格遵守企业年报制度; 6、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内部保证制度和设置,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供药制度,营业人员岗位职责等); 7、零售药店经营场所面积须达到以下标准,即:经营地点设在县城所在地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经营地点设在乡镇所在地的(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8、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药店须配备专职负责人,专职的财务人员;具有职业药师或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各一名。营业人员须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营业人员的工作单位须与《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工作单位一致; 9、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药备药率必须达到95%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在85%以上; 10、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1、不得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消毒用品、医用材料、中药饮片、蓝帽保健品以外其它商品; 12、除外情形:本通知下发前,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三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因恶意套骗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代表任何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二)医疗机构申报医保定点准入资格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维护祖国统一;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符合自治区和吐鲁番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经卫健行政部门评价评审、校验合格。 3、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5000人及以上,服务半径在2公理以内;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2年以上,服务质量好,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或严重差错发生; 5、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严格遵守企业年报制度;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医疗机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6、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7、有稳定的执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配合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信息系统,便于审核、结算和智能监控工作开展。 8、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医师数量: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一级医疗机构,至少有3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9、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0、除外情形:本通知下发前,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因恶意套骗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代表任何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评估程序 (一)资格评估。2020年1月10日至30日完成。凡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医药机构,可向区县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区县医疗保障局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建立档案,对材料合格的医药机构,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待遇保障科(因机构改革期间,医保经办机构未划转医疗保障局,为保障新增医保申报定点评估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牵头工作,暂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医药机构须提供以下资格评估资料: 1、零售药店须提供资料 一是吐鲁番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是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是工作人员名册(含岗位、职称、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状况等)。从业人员证件及相关证明(药师技术人员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工作单位与现工作单位要相一致)的复印件; 四是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统计表; 五是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违规违纪的证明; 六是至少两年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七是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是药品经营的品种清单(标明医疗保险药品品种); 九是设施设备一览表。 2、医疗机构须提供资料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是许可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收费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是人员资质情况: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确认的医务人员花名册(含执业类别、职称)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必须与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地点一致); 四是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状况等; 五是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可承担的医疗保险服务能力; 六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供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无违规违纪证明材料; 七是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及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是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人员名册; 九是至少两年所用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其复印件; 十是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十一是社保联网设备。 (二)实地勘察评估及公示。2020年2月初由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待遇保障科提出实地勘察评估工作方案,邀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卫健委、社保局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会同区县医疗保障局共同完成实地勘察评估工作。勘察周期最长不超过30日,勘察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市区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被举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三)确认公示。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在政府网站上确认公示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有无意见,并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待遇保障科书面上报情况。 (四)签订协议。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待遇保障科对公示无意见的新增医保医药机构,指导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协议。 (五)发放标识。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新增医保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发放定点标识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995-7603021,医药机构提交申请及评估材料受理地点: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评估确定工作,医药机构提交申请及评估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1月10日至1月30日止。望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自愿按规定及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本次不予受理。
附件:
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