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泰华城商务园区、北海路商贸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奎文区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奎文区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潍坊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或者经区政府授权的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其他需要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政府合同。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 政府合同签订前,应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合同,还应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要求和各自职责对区政府合同的合理性提出审查意见。 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区政府研究。 第五条 采用市以上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政府合同、且未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的,可以不再报区司法局审查。 第六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当确定合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负责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等; (三)负责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四)负责对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把关; (五)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负责对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负责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八)其他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起草合同文本,不得将合同起草工作完全交由合同其他签约方承担。对专业性强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的第三方起草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全区重点项目、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聘请法律、财务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全程参与。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将合同提交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尽职调查。对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进行核查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二)风险评估。对合同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环保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邀请有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 (三)征求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四)内部审查。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合同,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集体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拟提报区政府研究的合同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承办单位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 (四)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论证材料、技术支持材料等; (五)征求意见情况; (六)承办单位及其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审查意见; (七)承办单位集体决策记录; (八)采购程序合法合规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提交的审查材料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审查的,区司法局应当即时告知承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应当在收齐送审合同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内容复杂、专业性强的合同,可以延长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区政府安排的紧急性合同,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对重大复杂合同,区司法局可以组织审查论证会议,邀请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有关专家参与。论证意见作为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主要审查合同的以下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良影响;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对等;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有效,用语是否严谨、规范; (五)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是否明确; (六)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七)其他影响合同签订、履行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合理性意见作为区政府审定合同的重要参考。承办单位提请政府审定合同文本时,应当提交上述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对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合同正式文本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复制件报区司法局备案存档。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的,应当按程序进行审查并经区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先期违约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和处理预案。 第二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庭应诉,区司法局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区政府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放弃区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政府合同签订、履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需要移交的,应当按程序移交。 政府合同档案材料包括: (一)合同正式文本、附件及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资料;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包括合同谈判及签订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议会谈纪要、视听资料等;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材料; (五)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情况记载;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合同审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5日。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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