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残联发〔2020〕21号
白水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了维护残疾人就业权利,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陕发改发〔2020〕310号文件)精神之规定,做好我县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白水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年审,逾期不予办理。 三、年审程序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白水县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残疾人就业认定,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免缴残保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仍需向税务部门进行正常申报。 四、年审资料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三证合一证书副本、《白水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单位全体职工2019年3月、6月、9月、12月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编制本。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时除提供以上两项内容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白水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编制手册复印件。 4.2019年度每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含工资表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5.2019年度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单位参保按月缴纳明细(需加盖保险经办处公章)。 (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按月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保障金一般按月申报缴纳。 (一)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三)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六、保障金缴纳 (一)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需在办理完年审手续后的4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系统进行申报缴纳。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按照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纳的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四)对逾期仍不缴纳的用人单位,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拒绝缴纳的用人单位,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年审机构及联系电话 白水县残疾人联合会:6121009 白水县一马路东巷口 附件:
白水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白水县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