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12-30 08:00:00 来源: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合政发〔2020〕50号

城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合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合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建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减小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县县城规划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县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或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经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车场;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

六、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广场、公园、公立医院、公立学校、银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具有公益性特征和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三)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由县发改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八、停放服务经营者和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放收费的减免政策:

(一)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殡仪馆、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机关单位等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夜间停放的车辆(当日20:00至次日8:00)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执法、环卫、殡葬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五)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机动车在执行政府定价停车场(泊位)停放时,其缴纳的停放服务费在应收停放服务费基础上五折优惠;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泊位)停放时,其缴纳的停放服务费在应收停放服务费基础上八折优惠。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停放不予优惠;

(六)举办各类大型集会活动时,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集会场地附近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免收停放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减免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其它情形。

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分区域差别化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的方式。停车区域的划分和调整,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区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障畅通、有偿使用的原则。

十一、鼓励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场地投资建设停车场。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和停放服务收费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合法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未按规定出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

十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等定价形式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管理单位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由经营者安装必备的收费设备设施和引导系统。鼓励建设自动收费停车场和实行停放收费电子结算方式。安装设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侵害城市公共利益。

十六、对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十七、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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