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9-06-06 00:00:00 来源:网站首页-富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县政府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富单位: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82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县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认识,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任务,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为适应新形势下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完善机制,强化管理,站在维护法制统一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各项制度,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县司法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不断提升全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范围,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针对性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但规章除外。日常工作中,制定机关要重点从公文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还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行区分,如果只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同时,要重点对以“决定”“意见”“实施意见”“通告”为标题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其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准确界定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防止规范性文件漏备情况发生。部门法制机构在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明确提出该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重点审查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上位法及政策的情形,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严格程序,注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严密性

(一)制定主体。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制定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

(三)文件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

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四)内容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1.起草调研。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一个或几个工作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职权的,应当由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起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其组织起草工作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严格按照程序做好调研工作,对没有必要制定的就不制定,制定时机不成熟的暂缓制定。

2.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不能只征求行政机关的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0个工作日,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3.专家论证。不能以征求意见座谈会代替专家论证会,应当按照规定选取与规范性文件规范内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4.合法性审查。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要进行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在进入集体讨论决定之前,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召集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5.集体讨论决定。经过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提交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6.登记编号。经过集体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统一登记和编号。

7.公布。最后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8.备案。备案材料接收机关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详见附件3)、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详见附件4),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备案说明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及程序进行详细说明,否则,视为未履行相关制定程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报送部门补齐相关材料后,再接收备案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报告使用“×府富备〔×××〕×号”发文字号,县级各部门备案报告使用“×规备〔×××〕×号”发文字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备案意见使用“富政办备〔×××〕×号”发文字号,加盖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

(六)以富宁县人民政府或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代拟稿的规范性文件,先由起草部门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完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范性文件内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2.起草部门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以部门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起草部门报送的请示应当含请示正文(详见附件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详见附件2)、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政策解读方案。

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收起草部门的请示后,要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材料是否规范和齐全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发现起草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拟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送的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及时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或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起草部门已经履行完相关程序,报送材料规范齐全的,按规定及时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4.经过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长签发,统一登记和编号,按规定及时在富宁政务网上进行公布,起草部门按照规定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5.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附件: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起草的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查请示

           2.《××××》起草说明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请备案报告

           4.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

 

 

                                                                                                                                                 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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