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讯 近日,某建筑公司老板急匆匆地来到西畴县社保局,他拿着一张“社保延期申请书”,进门就说工程没有结束,现在出事了。一问才知道原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了,工伤保险断保期间发生了事故,受伤职工要求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局工作人员向老板了解情况后,马上调派人手,一边帮助老板及时办理社保延期手续,一边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最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受伤职工为工伤。根据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社保部门及时与公司联系,督促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为了有效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西畴县坚持“应保尽保,应付尽付”原则,继续全面实施建筑业等高风险企业“同舟计划”即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多举措为建设施工企业及职工提供权益保障。 首先,继续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截止2020年5月,西畴县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5个,项目合同2529.81万元,参保人数189人,其中减免项目3个,减免缴费金额1.17万元,减免后应缴金额4.89万元。建筑行业新建项目3个,水利水运建设新建项目为2个,已全部纳入参保。 其次,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参保有效期及延期管理。 第三,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及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最后,完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关于工伤保险期限的规定: (1)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务于项目竣工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2)建设项目晚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终止时间根据原工期顺延。 (3)建设项目延期的,总承包单位务必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需要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并按追加工程造价的1.5‰补交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期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你延期了吗? (李福全) (编辑 侯佑琴) (排版 李正红) (审核 资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