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飞月: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温鹿综认告字[2019]第011-004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滨江街道移交的资料,本机关于2019年8月17日以唐飞月为当事人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蒲州街43号南首,即《温州市鹿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档案编号:B215)中未经登记的建筑,其中调查表中②部位面积1.23平方米 ,③部位面积5.82平方米,④部位面积1.30平方米,简部位面积14.61平方米,这4处部位总建筑面积计22.96平方米,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航摄后建成,且不存在《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另有①部位21.40平方米,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认定。主要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照片2份,证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蒲州街43号南首建筑物的现场情况; 2、《温州市鹿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温州市鹿城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结果审批表》各1份,证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蒲州街43号南首未经登记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为44.36平方米; 3、《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建筑年限调查表》1份,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1984年、1994年航摄像片判读1份;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1994段地形图1份;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00年数字化成图1份, 2000年数字化成图(2004年8月更新)1份;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案件调查联系单2份,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复函(温资规龙函[2019]199号)复印件(原件在[2019]第011-003号案件卷宗)1份,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编号Q20191120-0020923)1份,证明②③④简部位为违法建筑的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拟对上述未经登记建筑作出如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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