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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一案。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12-007号《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骑安决定书公告.docx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