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兵、林海兰: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们未经登记的建筑一案,我局已经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温鹿综认告字[2020]第026-009号),你们在三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温鹿综认字[2020]第026-009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