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克、李荣魁: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们与温州市欧华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涉嫌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地点: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工业区1号)一案,已于2020年12月6日及2020年12月25日分别向你们送达温鹿综法限拆告字[2020]第011-2001号《限期拆除告知书》,因文书内容有误,现将更正后的文书向你们送达。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温鹿综法限拆告字[2020]第011-2001-1号《限期拆除告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