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亮: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在居民住宅楼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一案,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鹿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1-0010号)(详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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