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鸿鑫运输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27-090号)的补正通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20日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27-090号)的补正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