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公示

2019-12-07 14:49:31 来源:文成县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文成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0日发布《苔湖片区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于同年10月22日结束。现将《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予以公布。

 

附件: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7日

 

 

 

附件

 

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公开、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依据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

 县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本片区改造房屋征收的范围、时间。

 

第二章  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应安置面积。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1:3.5计算应安置面积。

2、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1:5计算应安置面积,建筑密度在80%内的,按实际建筑占地计算应安置面积;超过80%的,按80%的建筑密度计算应安置面积

3、按被征收房屋地上合法(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4、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按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5、按被征收房屋同一地段统一标准的用地面积,以容积率1.8计算应安置面积。

 临大峃街、伯温路、建设路主街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可安置临街底层房。被征收临街底层房进深按12米计算(07米为临街底层房,7米至12米为临街辅助房),进深超过12米的部分列为住宅应安置面积,并可以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面积或者每平方米给予5000元的补偿;进深不足12米的按实际计算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

 被征收的非临街房屋底层房列为住宅安置可以按被征收底层房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面积或者每平方米给予5000元的补偿;也可以优惠购买20平方米二层其他用房(具体安置区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安置时指定,且办理共有产权证)一个,其他用房面积扣减相应部分增购面积。

第八条 附属房、独立庭院(天井)的土地按1.8的容积率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属房、独立庭院(天井)的应安置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合并计算,认购的套数、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住宅总应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给予货币结算。

住宅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安置剩余面积(㎡)

60-80

80-100

100-120

120-130

130以上

最大可选

套型面积(㎡)

80

100

120

130

140

住宅安置原则在就近地块安置就近地块房源不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指定地块中安置。

第十条 产权调换的房款结算

(一)住宅安置房房款按以下规定结算

1、被征收的房屋与安置的住宅安置房应相互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宅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住宅安置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结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宅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

1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的;

2负担道路面积超过被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倍以上,并承担道路建设设施费的。

2、本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六条、第七条增购的应安置面积,第八条附属房的应安置面积房款每平方米按1000元结算。第五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五目虚增的应安置面积,第八条独立庭院(天井)的应安置面积房款按优惠价每平方米6500元结算。

3、实际安置面积超出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三目计算的应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房款按优惠价每平方米6500元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超出第五条第二项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计算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不足住宅总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二)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房款结算

1、安置的临街底层房面积与被征收的临街底层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的市场评估价10%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价90%结算;不足被征收面积的部分以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2、安置的临街辅助房面积与被征收的临街辅助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价的10%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价90%结算;不足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3、临主街道的被征收房屋土地是国有出让性质的,安置的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面积与被征收的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或不足被征收面积部分依据本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二)相关规定结算。

(三)二层其他用房的房款结算。二层其他用房面积在被征收底层面积增购面积内的,按优惠价每平方米6000元结算,超出被征收底层面积增购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建有标准地下室的,可安排地下停车位,每个地下停车位按40平方米计算。地下室面积超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货币结算;地下室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依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价按比例结算差价。如地下室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二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营业用房参照住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确实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解决的,由所在村居帮助解决,并扣减相应部分临时安置费。

第十四条 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苔湖二期珊门旧城改造前期工作实行购买事务代理服务项目邀请公开招标公告》之日(2017年12月28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因征收实行产权调换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3年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500元的歇业补助费。满3年后,按相同月标准计算歇业补助费。

第十五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的标准计算拆装补助费。

第十六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价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同时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独立评估。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荐三家或三家以上,征得被征收人多数同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改建区与非改建区的房屋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改建区的房屋产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临时安置费,调入改建区的房屋产权人与改建区被征收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且直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土地收储手续。

被征收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出让性质的,应出让方式安置;被征收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划拨性质的,应以行政划拨方式安置。

第二十 未经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评估补偿;经认定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面积可作为产权调换的面积。

未经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擅自改成房屋的灰斗、废弃栏舍、厕所及其他附属房按附属房补偿。

第二十 被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实际建筑面积安置。被征收的面积与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相互结算差价;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仓库及其它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 奖励与补助。

(一)选择本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增购应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房款按优惠价每平方米6500元结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每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4000元;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每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3000元;其余情况不予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的,每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2000元。

(四)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住宅安置房奖励1000元。

(五)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本补偿方案产权调换相关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搬迁费及装饰装修价值。

货币补偿及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安置房优惠价政策,执行市场评估价。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指定安置房源。

第二十 村集体的综合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县直属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的60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地下停车位兼具人防功能,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用于安置的住宅安置房、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二层其他用房均包括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地下停车位包含公摊面积。

第三十 本补偿方案所述的住宅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安置的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结算价均不含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及其他差异差价,差价另行计算。

第三十 住宅安置房的定位采用签约分批次摸文确定。

临街底层房的定位采用甲、乙、丙、丁四个类别分类依次摸文确定。其中甲类指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0米;乙类指4米≤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0米;丙类指1.5米≤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4米;丁类指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5米或无侧向路的原临街底层房。临街底层房的安置遵循分规划区块就近安置原则,就近安置房源不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指定地块中安置。

住宅安置房、临街底层房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三十 本片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统一分摊,各业主应承担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具体标准在房屋摸文定位前确定。

第三十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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