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承办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所立案的案件总数。 2、办结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3、罚没款总额:以元为单位,包括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变)卖价款。 4、行政处罚情况: (1)按办结案件实际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情况以件统计(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按适用该项处罚的案件以件统计(不是财物额); (3)鉴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故八项处罚情况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办结案件数。 5、适用程序情况:(1)以办结案件实际适用程序情况统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适用一般程序案件数=办结案件数; (2)听证程序适用情况,以当事人实际提出听证申请,启动听证程序统计,并分别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计入较大数额罚款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听证、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听证、其他听证,四项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实际适用听证程序数。(拟做出处罚决定有两项需要听证的,分别计入) 6、执行情况:执行情况按办结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统计,四项合计应等于办结案件数。 7、监督改正情况: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自行纠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错误,自行纠正的情况;“上级机关予以撤销或改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被监督机关(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政府法制机构、纪检监察等)发现错误予以撤销(包括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改变的情况(调查、办理中的不计入)。 8、行政救济情况: (1)行政复议: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变更、撤销、在审理中、撤回申请,五项总和应等于复议申请数。 (2)行政诉讼: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变更(含责令重作)、撤销、撤诉、审理中,五项总和应等于提起行政诉讼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