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规〔2018〕3号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 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告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产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我区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4〕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改革我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生活垃圾服务费,是指用于我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及环卫设施配套建设和维护的行政性收费,不同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的内部清扫、清洁卫生费。 三、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是我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其下属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办公室承担。 四、区城管委委托东西湖区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区自来水公司),在对东西湖区供用水服务对象(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商业门店用户)收取水费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其中门店、企事业单位协议征收。 (一)由区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对直接抄表到户且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用户,若已由物业公司代收了生活垃圾服务费的,本通告实施后,物业公司不再代收。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环卫作业费用(不含小区内部清扫、清洁卫生费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工作量从收取的生活垃圾服务费中予以返还。 (三)以总表计量的用户,其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金额经区城管部门核定后,由区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五、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服务费仍由区城管部门直接收取。房屋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服务费按照现行方式征收。 六、居民和单位可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邮政储蓄、超市、供水企业营业网点等)或者委托银行代扣以及自助缴费等任一种方式,在其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七、具备清运能力的单位自行清运本单位产生生活垃圾的,免收其自行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八、本区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持相关有效证明资料到区城管部门办理免缴生活垃圾服务费有关手续。 九、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生活垃圾服务费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区城管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卫服务力度,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的,由区城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对阻碍、围攻、谩骂、殴打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民政局、区建设(房产)局、区税务局、区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社管办),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 十三、全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按照本通告执行。 十四、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查看源文件: 东政规〔2018〕3号--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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