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6-14 16:03:00 来源:首页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规范江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27号)和《江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江政〔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社会资本争市场。

  第二条  引导基金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主要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商贸流通、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我区优势产业领域。

  第三条  引导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区科技局管理的预算内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三)江汉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分成资金;

  (四)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将当年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资金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四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江汉经济开发区、金融街管委会、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代行引导基金理事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三)统筹引导基金年度资金筹集规模及投资产业、方向、领域和阶段;

  (四)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政策;

  (五)选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

  (六)对引导基金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七)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

  (八)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发改委办公,负责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退出情况的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明确区财政局选定区属国有企业武汉恒泽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利,承担引导基金的义务和责任,并通过公开方式评选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运作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其管理团队有3年以上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成功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四)近3年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且有与引导基金配比出资设立子基金的资金实力;

  (五)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审议决策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报领导小组核准;

  (三)募集社会资金,发起设立各支子基金、母基金;

  (四)遴选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母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

  (五)负责对子基金、母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子、母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对子、母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六)负责引导基金的清算与退出;

  (七)定期分析引导基金资产运行状况及重大事项,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为5人,其中社会专家2名(1名法律专家,1名行业专家),主要负责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母基金及直投项目的投资决策。引动基金领导小组选派1名成员作为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主要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也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出资设立母基金,由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开展投资;同时,也可根据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和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的需要,开展直接投资。母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可直接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到位,且上述子基金、母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二)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母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向子基金、母基金委派观察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方式,对其拟投项目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对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获得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及其管理人须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并接受监管。子基金、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未经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前,引导基金对该基金不予出资。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者母基金,须由子基金或者母基金发起人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子基金或者母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并提请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再上报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招商引资和重大产业项目,应当依据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和实施推进重大产业项目需要,由项目主体单位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提请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再上报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以及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应当在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投资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子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性质和发展阶段,可设为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在其他类别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5%,不能成为参与设立的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引导基金通过设立母基金再参与设立子基金的,在满足引导基金最终在子基金中放大倍数不低于4倍的前提下,其在母基金中出资比例可根据基金定位、募集难度等因素作出差异化安排,但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可与市级引导基金、市直部门引导基金、其他区引导基金共同参与出资同支子基金、母基金,但引导基金在子基金、母基金中出资比例不能超过50%。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基金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与商业银行合伙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和母基金参与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以及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进行贷款融资,推进投贷联动。鼓励引导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推动投保联动。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金在本区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其他类别的子基金在本区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每支子基金在本区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在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母基金和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在本区的投资总额累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每支母基金(含由其出资子基金)在本区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在本区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要求的要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母基金和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金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主要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参与设立的母基金主要通过清算、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引导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以及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在本区投资额达到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引导基金从天使基金、种子基金退出时可以只收回原始投资额;引导基金从母基金以及其他子基金退出时,除收回原始投资额外,还应当按照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收取收益。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引导基金可对子基金、母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适当让利,让利政策由领导小组制定。原则上,引导基金年收益率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将引导基金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社会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其中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收益返还比例不超过40%,其他基金不超过30%。引导基金让利部分具体分配方式由子基金、母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章程)中作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母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先由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子基金、母基金出资比例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出资方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的约定分担。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其参与的子基金、母基金:

  (一)子基金、母基金方案确认(以领导小组核准之日为准)后超过6个月,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母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仍未开展投资的,以及母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者开展投资的;

  (三)子基金、母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母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章程)约定和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引导基金从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伙协议(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基金份额或者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由领导小组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适时调整。管理费由受托管理机构安排主要用于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公示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项目申报人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申报材料形式合规、内容明晰完整后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包括:基金设立方案、申请表、出资承诺函、项目储备及投资计划、草签的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及资金托管协议。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申报材料开展独立、客观、科学的尽职调查工作,原则上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内容包括:基金合规性审查、基金出资及运作管理情况、管理公司及管理团队情况、基金风险揭示等。

  (三)研究决策:受托管理机构将基金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会议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在领导小组观察员的监督下,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决策,并形成决议。 

  (四)合规核准: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方案提交领导小组核准,主要包括《核准申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尽职调查报告》及基金设立方案,原则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申报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核准,并形成领导小组核准决议。

  (五)对外公示:领导小组核准通过的拟投资基金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退出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 存续期内股权转让及到期清算退出(包含引导基金收益让利返还):

  1、子基金、母基金管理公司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申请材料形式合规、内容明晰完整后正式受理。存续期内股权转让申请材料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方案、股权转让协议草案;到期清算退出申请材料包括基金清算方案、基金审计报告、引导基金收益让利分配方案(符合引导基金收益让利条件的)。

  2、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规性审查意见。存续期内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审查内容包括基金投资地域限制、引导基金转让价格的合规性;到期清算退出的合规性审查内容包括基金收益分配或亏损承担的合规性。

  3、存续期内股权转让时,受托管理机构将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申请材料及合规性审查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会议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在领导小组观察员的监督下,对引导基金股权转让方案进行研究决策,并形成决议;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提交领导小组,原则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对引导基金退出方案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核准。到期清算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将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申请材料及合规性审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原则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进行核准。

  4、领导小组核准通过后,子基金、母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退出资金划入在托管银行设立的引导基金专户。符合引导基金收益让利条件的,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出资人及基金管理公司返还约定的收益资金。

  (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前退出:

  1、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违规凭证,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退出建议报告,内容包括违规情况、基金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退出建议等。

  2、受托管理机构将退出建议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原则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对基金是否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提前退出的相关规定的合规性、引导基金可退出资金金额进行核准。

  3、领导小组核准通过后,子基金、母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退出资金划入在托管银行设立的引导基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的书面指示性文件,引导基金可开展直接投资。主要操作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项目主体单位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确认申报材料形式合规、内容明晰完整后,受托管理机构正式受理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或实施本项目的指示性文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投资协议草案等。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开展独立、客观、科学的尽职调查工作,原则上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风控及退出机制、项目风险揭示等。

  (三)研究决策:受托管理机构将项目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会议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在领导小组观察员的监督下,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市场化研究决策,并形成决议。

  (四)核准执行:受托管理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尽职调查报告》及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以现场召开会议或书面会签议定的形式,根据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和实施推进重大产业项目的意图或决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报批核准或核准,并形成领导小组决议。

  (五)对外公示:领导小组核准通过的拟投资方案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

  (六)备案实施:领导小组将重大项目核准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时,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做被投项目的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出资比例、退出时限及退出方式,退出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退出直接投资项目的操作程序参照第二十八条(一)、(二)、(三)、(四)执行。项目主体单位提交的退出申报材料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方案、退出相关协议草案等。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内容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时限、方式及价格等。领导小组核准决策通过后,项目主体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退出资金划入在托管银行设立的引导基金专户。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和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母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帐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定期将引导基金托管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收集子基金、母基金托管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报告子基金、母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领导小组选定,由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在托管银行设立引导基金托管专户,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托管银行按照要求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子基金、母基金托管银行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选定。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以及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管,母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以及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季度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子基金、母基金(及其出资的子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要严格落实《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在加强引导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第五章  考核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审定本办法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及《投资负面清单》,并作为对引导基金及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监督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或者母基金,应当在区政府或者受托管理机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于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不符合引导基金支持条件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区财政局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对托管专户资金进行监控;年终聘请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评估。

  第四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对财政性引导基金收支核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四十一条  领导小组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考核与监督,对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江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办法》(〔2015〕1号)同时废止。

  
  江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投资负面清单

  凡由江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直接或间接出资的投资基金均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本负面清单将不定期更新,更新的清单不溯及既往投资项目和发布前已经基金管理机构投决会表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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